工時與休息休假
一、工時制度
1.我國現行的工時制度有哪些?
答:標準工時工作制和特殊工時工作制。
2.什么是標準工時制度?
答:標準工時制度,是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并保證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工作時間制度。
3.制度工作時間如何計算?
計算工作時間應用全年實際天數減除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具體計算標準如下: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4.日工資、小時工資如何進行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x 8小時)
5.執行標準工時的用人單位如需延長工作時間有什么要求?
答: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此限制:一是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是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須及時搶修的;三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6.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企業如何支付加班費?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和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補休的,應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一)、(二)項規定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即: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在正常支付其工資的基礎上,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
7.什么是特殊工時制度?
答:特殊工時制度是相對標準工時制度而言的。因用人單位工作需要或者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實行其他工作時間和休息辦法。特殊工時制度包括綜合計算工時制和不定時工時制。
8.那些單位的職工可以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
答: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均可按規定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
用工單位使用勞務派遣組織派遣人員所在崗位確需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由用工單位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同時告知勞務派遣組織。
9.什么是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答: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針對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或受季節及自然條件限制的企業的部分職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一種工時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10.哪些行業職工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答:(一)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
(二)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筑、制鹽、制糖、旅游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
(三)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
11.什么是不定時工作制?
答:不定時工作制是針對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或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所采用的一種工時制度。
12.哪些崗位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答:(一)企業中的高 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
(二)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
(三)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度的職工。
13.用人單位應向哪級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申請特殊工時工作制?
答: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負責注冊資本在500萬美元以上(含500萬美元)的外商投資企業,跨地區連鎖經營企業以及外地企業在津設立分支機構的工時審批;各區、縣人力社保行政部門負責坐落在本行政區域內除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負責范圍以外的所有用人單位的工時審批;
14.用人單位申請特殊工時工作制需攜帶的申報材料有哪些?
答:(一)《企業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申請書》和《企業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外地企業在津分支機構提交法人授權書、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三)其他應當提交的證明材料。
上述申請表可以到天津市勞動保障網的“相關下載”欄目下載,網址為www.tj.lss.gov.cn。
15.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企業應遵守哪些規定?
答:經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明確其工種和崗位實行的工時種類,并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實行的工時制度的種類。用人單位應加強管理,不得混崗,更不得擅自擴大范圍,要在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注意保障職工身體健康,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方式,確保勞動者的休息、休假的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16.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在工作時間和工資支付方面應遵守哪些規定?
答: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應保證其職工每天休息時間不少于10小時,同時其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當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不能安排補休的要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支付勞動者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支付勞動者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對從事第三級以上(含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工作崗位的,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1小時,而且每周至少有一個連續24小時的休息時間。
17.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是否有加班費?
答:經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時制的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支付勞動者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其余時間加班不享受加班費待遇。
18.用人單位實行的特殊工時工作制發生變化時該如何進行變更?
答:用人單位出現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工種崗位、周期及人數變化時,應向有管轄權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提出行政許可變更申請,報送《企業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行政許可變更申請書》和《企業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行政許可變更申請表》及用人單位工會意見。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受理用人單位的變更申請后,經實地審查,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或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將《企業申請特殊工時工作制行政許可變更決定書》或《企業申請特殊工時工作制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于十日內送達申請人。
19.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在什么情況下要申請注銷?
答:經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出現企業法人依法終止或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等情況時,經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確認,注銷該用人單位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整體資格,并將《注銷企業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行政許可通知書》于十日內送達用人單位。
20.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
答: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
二、休息休假
1.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有幾天?
答: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 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共有11天。包括: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節,放假3天(農歷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日);
(四)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當日);
(六)中秋節,放假1天(農歷中秋當日);
(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2.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有哪些?
答:(一)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節(5月4日),14周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兒童節(6月1日),不滿14周歲的少年兒童放假1天;
(四)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8月1日),現役軍人放假半天。
3.哪些紀念日不放假?
答:二七紀念日、五卅紀念日、七七抗戰紀念日、九三抗戰勝利紀念日、九一八紀念日、教師節、護士節、記者節、植樹節等其他節日、紀念日,均不放假。
4.放假的假日適逢休息日應如何補修?
答: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5.在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工作是否支付加班工資?
在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期間,對參加社會或單位組織慶;顒雍驼粘9ぷ鞯穆毠,單位應支付工資報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該節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單位安排職工加班工作,則應當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資。
6.少數民族享受的節日如何休假?
我市少數民族享受的節日指信仰伊斯蘭教的民族的開齋節,根據《關于“開齋節”放假問題的通知》,逢“開齋節”各機關、團體、學校、工廠、企業、事業單位的信仰伊斯蘭教的民族(包括回、維吾爾、哈薩克、塔吉克、塔塔爾、柯爾克孜、烏茲別克、保安、東鄉和薩拉等10個民族)的職工均放假一天,工資照發。企事業單位的職工因生產、工作需要自愿加班者,發給公休假日加班費。假日正逢公休日,不再補休。
7.職工休婚假有什么規定?
答:職工結婚時,經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酌情給予1至3天婚假。企業單位的職工請婚假在3個工作日以內的,工資照發。
男女雙方按法定結婚年齡推遲3年以上結婚為晚婚,即初婚男25周歲以上,女23周歲以上。對晚婚者,除享受規定的婚假外,再增加7天,不包括法定節假日和公休日。職工復婚時,符合婚姻法規定,需要辦理手續和其他事項的可以酌情給予1至3天婚假,工資照發。
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8.職工休喪假有什么規定?
答: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時,可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領導批準,酌情給予1至3天的喪假。企業單位的職工請喪假在3個工作日以內的,工資照發。
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都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在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女職工的公婆死亡時和男職工的岳父母死亡時,經本單位領導批準,可酌情給予1至3天的喪假。
9.女職工產假如何計算?
答:女職工產假為90天,分為產前假、產后假兩部分。即產前假15天,產后假75天。所謂產前假15天,系指預產期前15天的休假。產前假一般不得放到產后使用。若孕婦提前生產,可將不足的天數和產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婦推遲生產,可將超出的天數按病假處理。
10.女職工享受的產假是否可以增加?
答:女職工分娩時遇有難產,施行剖腹產術、產鉗術、臀位助娩術等手術的,在享受正常產假的基礎上再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生產時出現子癇、產后出血(多于五百毫升)的,由醫務部門開具證明,享受難產待遇;多胞胎生育的女職工除享受正常產假外,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11.發生流產的女職工產假應如何計算?
答: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含人工流產),其所在單位應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按下列規定給予產假:
(一)三個月以下的,產假15天;
(二) 三個月以上(含三個月)至四個月的,產假30天;
(三) 四個月以上(含四個月)至七個月的,產假42天;
(四) 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按正常產假處理。
12.晚育職工有什么獎勵措施?
答:根據《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組織職工晚育的(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 一個子女為晚育),男方所在單位給予7日護理假,不包括法定節假日和公休日;女方所在單位增加產假30日,不能增加產假的,給予一個月基本工資或者實得工資的獎勵。實行生育保險制度后參加保險的,按照保險的規定執行。晚婚、晚育期間工資照發,其他福利待遇與國家規定的婚假、產假相同。
13.哪些單位的哪些職工可以享受帶薪年休假?
答: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勞務派遣單位的職工符合規定條件的,同樣享受年休假。
職工享受寒暑假天數多于其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確因工作需要,職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少于其年休假天數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年休假天數。
14.職工享受帶薪年休假的具體天數應如何計算?
答: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15.新進用人單位的職工可以享受帶薪年休假嗎?
答: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可以享受帶薪年休假,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16.帶薪年休假可以跨年度安排嗎?
答: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17.哪些情況下職工不享受帶薪年休假?
答: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18.帶薪年休假期間工資如何計算?
答: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待遇。
19.用人單位是否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
答: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20. 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職工年休假應如何計算?
答: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21.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報酬如何計算?
答: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
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后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